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6024
熊保军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保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保军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第15802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熊保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162元,被告熊保军负担26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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