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858号
官金勇:
本院审理的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官金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785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官金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二、驳回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1983元,被告官金勇负担233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卢秋婷
电话:020-83008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