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855号
广州代诺商贸商行:
本院审理的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代诺商贸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785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代诺商贸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4272779号商标、第29849321号商标、第29853646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广州代诺商贸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三、驳回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7元,由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负担1908元,被告广州代诺商贸商行负担240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卢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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