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1830号
彭浩、樊琴莉:
本院受理的田容容与被告彭浩、樊琴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1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浩、樊琴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容容支付货款3645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1832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26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案件受理费7140元,由被告彭浩、樊琴莉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