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882号
何艺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火权与被告何艺飞离婚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董火权与被告何艺飞离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
联系人:陈美丹
电  话:020-8300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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