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6民初9563号
李智活
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与被告李智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智活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支付医疗费用49784.59元及利息(以49784.59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被告李智活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黄丽娴、陈玉仪 020-83006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