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62号
王瑶:
本院受理原告陈远辉诉被告王瑶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562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远辉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陈远辉负担29元,被告王瑶负担13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