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8075号
郭俊伟、广东学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海宁与被告郭俊伟、林悦、邓良锋、广东学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8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俊伟、林悦、邓良锋、广东学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肖海宁学费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郭俊伟、林悦、邓良锋、广东学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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