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3463号
广州鲜达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绍锦与被告广州鲜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3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鲜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绍锦货款81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124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绍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鲜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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