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0012号
廖速明、欧阳令霞:
本院受理樊廷就与廖速明、欧阳令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00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樊廷就与被告廖速明2021年7月22日签订的《广州市龙洞迎龙商业街租赁合同书》于2023年2月1日解除;二、被告廖速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廷就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66328.57元;三、原告樊廷就有权没收被告廖速明支付的保证金28000元;四、驳回原告樊廷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8元,由原告樊廷就负担387元,被告廖速明负担21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