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清申4

行福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刘凡军与行福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刘凡军对被申请人行福投资(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强制清算申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

 

 

 

联系人:任慧星 020-83008636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