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0128

广州鑫淼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薛秋云与广州鑫淼淦贸易有限公司、潘孟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812093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 陈亚男、莫小薇   020020-8300678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