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543号
李凌峰、马福玲:
本院受理原告卢思文与被告李凌峰、马福玲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9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一、被告李凌峰在未出资900000元范围内对(2022)粤0106民初31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广州市尚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卢思文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未出资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二、被告马福玲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李凌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马福玲在未出资100000元范围内对(2022)粤0106民初31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广州市尚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卢思文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未出资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四、被告李凌峰对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马福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李凌峰、马福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 020-8300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