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民初1978

叶志强:

本院受理的(2024)粤0106民初1978号原告梁建华、潘剑菲与被告覃桂珍、广州市承润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吴小红、郑超武与第三人叶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覃桂珍、广州市承润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吴小红向梁建华、潘剑菲支付剩余楼款2800000元;2.被告覃桂珍、广州市承润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吴小红向梁建华、潘剑菲支付违约金(每日按实际交易总价4200000元的0.05%,自202416日计算至四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房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115日为18900元);3.覃桂珍、广州市承润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向梁建华、潘剑菲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担保费用损失6024元;4.梁建华、潘剑菲无需支付佣金42000元;5.被告郑超武对覃桂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由被告覃桂珍、广州市承润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吴小红、郑超武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8714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滕悦、杨梦莎                联系电话:020-8300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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