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8587号
高莉: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萍、梁健生诉被告高莉、陈时伦、陈国龙、周文沁、李海燕、张寅斌、陈伟豪、杨国光、黄涛、冉福权、曾庆顺、曾宪耀、刘念、代水明、何标新、刘健、汪浩、曾梦莉、李优、刘娟、段纬、于佳卉、冀林、郭军民、周亮、林秀珠、陈香凝、胡育坚、何红波、周小蓉、王兴斌、陈桂萍、陈志辉、贾琦、宋金山、刘密甜、黄志如、郑晓琼、姜伟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858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莉、陈时伦、陈国龙、李海燕、张寅斌、周文沁、陈伟豪、黄涛、冉福权、刘念、代水明、何标新、刘健、汪浩、曾梦莉、李优、刘娟、段纬、于佳卉、冀林、郭军民、周亮、林秀珠、陈香凝、胡育坚、何红波、周小蓉、王兴斌、陈桂萍、陈志辉、贾琦、宋金山、刘密甜、黄志如、郑晓琼、姜伟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雪萍、梁健生经济损失8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雪萍、梁健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张雪萍、梁健生负担2520元,被告高莉、陈时伦、陈国龙、李海燕、张寅斌、周文沁、陈伟豪、黄涛、冉福权、刘念、代水明、何标新、刘健、汪浩、曾梦莉、李优、刘娟、段纬、于佳卉、冀林、郭军民、周亮、林秀珠、陈香凝、胡育坚、何红波、周小蓉、王兴斌、陈桂萍、陈志辉、贾琦、宋金山、刘密甜、黄志如、郑晓琼、姜伟杰共同负担1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周玺舜、陈帅宇 电话:020-83006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