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8754

张阳升:

本院受理广东车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阳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8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阳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车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7489元;二、被告张阳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车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7489元为基数,自20239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广东车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九

 

联系人:任慧星、黄金坚 020-8300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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