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7442号
广州聚美安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康明辉与广州聚美安丽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74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康明辉撤诉处理。原告康明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康明辉负担。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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