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6264号
广州正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刘水民诉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正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62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水民支付货款7338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3382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水民返还款项23793元;三、驳回原告刘水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8元,由原告刘水民承担1513元,由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3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水民承担460元,由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5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陈穗芳、王丽仪 电话:020-83008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