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0875号
吴伟键:
原告林博源诉被告吴伟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08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博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林博源负担。
上述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秦雯、沈雁美 电话:020-83008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