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1409号
广州市黑狮子天润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诉被告广州市黑狮子天润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1409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黑狮子天润健身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冬支付退款金额40330元;
二、被告广州市黑狮子天润健身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冬支付逾期利息(以4033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 月1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广州市黑狮子天润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二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