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6981号
张洪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十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张洪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2024年8月22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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