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1836号
广州春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春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春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44926元;二、被告广州春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4492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州春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108.71元;四、驳回原告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4元,由原告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负担1680元,被告广州春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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