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800号
彭礼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捷锦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礼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9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礼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捷锦汽配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2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402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捷锦汽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彭礼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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