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5896

张庆豪、广州壹加伍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红与被告张庆豪、广州壹加伍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5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庆豪向原告刘海红返还投资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3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壹加伍拾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5866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张庆豪、广州壹加伍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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