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7308

 

丹阳市隆裕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福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隆裕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82609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冯谦020-8300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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