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8134号
戴炳胜、深圳市福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深圳市赛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戴炳胜、深圳市福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8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炳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赛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485698.54元;二、被告戴炳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赛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735698.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计至2022年7月28日,以485698.5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戴炳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赛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四、被告戴炳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赛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700元;五、被告深圳市福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戴炳胜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不能清偿的借款债务,向原告深圳市赛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福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后,有权向被告戴炳胜追偿;六、原告深圳市赛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抵押人被告深圳市福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抵押的车辆(详见判决书附表)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七、驳回原告深圳市赛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6元,原告深圳市赛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72元,被告戴炳胜、深圳市福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914元;财产保全费3713元,由原告深圳市赛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3元,被告戴炳胜、深圳市福强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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