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执异130

广州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潘劲松、朱绍平、黄少坤、广州市万顺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华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金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潘劲松、朱绍平、黄少坤、广州市万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潘劲松为(2021)粤01062769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0)粤010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金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朱绍平为(2021)粤01062769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0)粤010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金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6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黄少坤为(2021)粤01062769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0)粤010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金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广州市万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为(2021)粤01062769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0)粤0106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金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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