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122号
广州吴逸商贸部、吴钇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柏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吴逸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柏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吴钇朴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吴钇朴为(2023)粤0106执9007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2)粤0106民初9998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吴逸商贸部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