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7347

刘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超与被告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8221415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人:李新程  朱音

 

联系电话:020-8300681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