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198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香莲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舒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邱香莲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诉材料,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邱香莲上诉请求:1、二审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粤0106民初3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驳回诉请的判决;裁定发回重审;2、或二审改判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粤0106执异43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的裁定;3、或二审改判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执3729号对原告购买的广州市南沙区裕安街104号铺查封;4、或二审改判停止广州市南沙区裕安街104号铺评估、拍卖;5、二审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周玺舜、陈帅宇 电话:020-83006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