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639号
王锦洪、广州万燕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田文喜:
本院受理罗斌与王锦洪、广州万燕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田文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0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罗斌与被告王锦洪、广州万燕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田文喜签订的《广州裕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于2024年4月20日解除;二、被告王锦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斌返还款项1500000元;三、被告王锦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斌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广州万燕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田文喜在对被告王锦洪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时,由被告广州万燕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田文喜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广州万燕科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田文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锦洪追偿;五、驳回原告罗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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