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300号
德州市红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州市红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红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框架服务协议》;二、被告德州市红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800元;三、被告德州市红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2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27日,以5200元基数、从2022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27日,以7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27日,以104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27日,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以15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7日,以182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23年5月27日,以208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德州市红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39722.2元;五、驳回原告广州有鱼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被告德州市红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