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3695号
上海爱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动效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3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爱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动效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委托创作费用50000元;二、被告上海爱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动效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上海爱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童宙轲、曾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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