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6717

张任辉: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绿海天门窗有限公司与潘代光与张任辉、姚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102914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端、陈嘉宁 020-8300684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6717

姚干平: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绿海天门窗有限公司与潘代光与张任辉、姚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102914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端、陈嘉宁 020-8300684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6717

广州市绿海天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绿海天门窗有限公司与潘代光与张任辉、姚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102914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端、陈嘉宁 020-83006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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