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3669

庄松泉

本院受理的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庄松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36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庄松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0571日起至20229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838.9元及迟延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42.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分别自当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元,由被告庄松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周玺舜、宁静文            电话:020-8300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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