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民初9571

广州宏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陈月蓉诉被告龚倩雅、广州宏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月蓉与龚国强(已死亡)、被告广州宏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已于202456日解除;

二、被告龚倩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龚国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陈月蓉返还购房款及税费合计251344元,并支付利息(以2513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57日起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三、在对被告龚倩雅继承被继承人龚国强遗产依法强制执行后,第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中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广州宏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月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380元,由原告陈月蓉负担140元,被告龚倩雅、广州宏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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