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7917号
张来德:
本院受理的汪君臣与谢之建、张来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8824元及利息(利息以11188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9日09时15分在第二十五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胡明露 王玮 020-83006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