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634号
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俪珩与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5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李俪珩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湖街9-11号负一层2623号车位的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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