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6144号
刘旭盛: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山与被告刘旭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6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旭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金山偿还借款本金81629元;二、被告刘旭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金山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2月8日计12379.31元;以81629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82%计算);三、被告刘旭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金山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吴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9元,由原告吴金山负担69元,被告刘旭盛负担2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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