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0312号
北京普瑞博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五洲全新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升医药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方小东、北京普瑞博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明心药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0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五洲全新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重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900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偿还本息总额不超过原告重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州明心药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4259号、(2021)粤0104民初24260号、(2021)粤0104民初24261号、(2021)粤0104民初24263号、(2021)粤0104民初24264号、(2021)粤0104民初24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中未清偿的总额;二、驳回原告重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五洲全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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