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5903

周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元岗瑞鑫重卡汽配商行与被告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5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元岗瑞鑫重卡汽配商行货款19943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9943元为基数,自20234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元岗瑞鑫重卡汽配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元,由被告周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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