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2932号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广州珏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琴与被告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广州珏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2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艳琴偿还1754008元;二、被告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艳琴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243375元并以17690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13-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7日的利息,以175400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2021年4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艳琴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张艳琴对被告广州珏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海格利德机器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8%股权拍卖、变卖权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张艳琴实现质押权后,被告广州珏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张艳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09元,由被告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涂晓敏、广州珏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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