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3892号
广州市绿海天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伦华诉被告广州市绿海天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3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伦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刘伦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郝银清 020-83008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