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3863号
曹美蓉:
本院受理李志勃、广州市白云区京溪信和五金家电经营部与陈江伍、曹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3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江伍、曹美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信和五金家电经营部、李志勃支付货款34419元;二、被告陈江伍、曹美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信和五金家电经营部、李志勃支付逾期利息(以34419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信和五金家电经营部、李志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