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4567

黄伟荣

原告冼继兴与被告黄伟荣及第三人广州创凯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4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伟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继兴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的供车款18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的125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分别自当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4元,由被告黄伟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三

联系人:陈穗芳、王丽仪   电话:020-8300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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