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5826号
广州捷胜塑料有限公司、广州翔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翔峰容器有限公司、深圳翔峰容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泛亚聚酯有限公司、广州捷胜塑料有限公司、广州翔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翔峰容器有限公司、深圳翔峰容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5826号判决。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泛亚聚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394524.5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21394524.5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付)。
二、被告广州泛亚聚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8510.14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广州捷胜塑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开发区东区东二环以西JGQ-D1-1地块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广州泛亚聚酯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州捷胜塑料有限公司、广州翔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翔峰容器有限公司、深圳翔峰容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泛亚聚酯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可向被告广州泛亚聚酯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各负担421元、13元,各被告共同负担157130元、49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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