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执异912号
梁兆堂、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福汇泰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兆堂、杨小玲、广东广福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厦门福汇泰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变更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6执异912号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福汇泰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6)粤0106执1123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周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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