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474号
张美花:
本院受理爱普尔株式会社(APR CO.,LTD)与张美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何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日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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