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6603号
谭嘉安:
本院受理梁淼洪与谭嘉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6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谭嘉安赔偿原告梁淼洪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337元;二、驳回原告梁淼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淼洪负担250元,被告谭嘉案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吴晓炜、何美琪 83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