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0106民初12245

 

广州新淇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凤亭与广州新淇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新淇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凤亭支付劳务报酬44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4元,由被告广州新淇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二四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胡文远、潘敏婷  联系电话:020-8300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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